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档案局
【发文字号】 沪档[2002]9l号
【颁布时间】 2002-10-14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1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公布档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以及档案馆和档案形成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组织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损毁、丢失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泄露档案内容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对单位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根据档案价值负责赔偿;有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组织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
  
  利用档案馆档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的收费问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