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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2]64号
【颁布时间】 2002-09-20
【实施时间】 2002-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1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杜绝各类违规违纪动用基金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财政、信息产业、审计、地税、邮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努力使全省社保基金应收尽收、及时划拨、足额支付,规范运行。
  
  二、加大对社保基金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当前查处社保基金收支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重点:一是应参保不参保,有缴费能力拒绝缴费或故意欠费;擅自减征或免征社会保险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未按规定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二是违规开设基金专户,用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担保抵押、借贷,将基金用于规定之外的投资经营项目。三是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虚报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四是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截留挪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对于上述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坚决查处。
  
  三、切实纠正、收回违规使用的社保资金。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省政府皖政明电〔2001〕19号文件精神,针对本地区社保基金管理中违规使用的问题,抓紧组织力量于今年年内收回以前年度违规使用的社保资金。其中属于政府直接违规动用的社保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筹措资金归还;由政府批准借出的社保资金,当地政府要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清理收回;属于部门直接违规动用的社保资金,由该部门负责纠正收回;属于企业借支的社保资金,由该企业负责归还。对皖政明电〔2001〕19号文件下发之后新发生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问题,除责令纠正并追回全部资金外,还应依照规定对违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因玩忽职守、放松监管造成社保基金损失,除依法查处和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外,还将根据基金损失的数额,相应扣减该地区的社会保险专项补助资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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