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费[2002]152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4
【实施时间】 2002-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我区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卫生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2002年4月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区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自治区级由现行300元调整到3500元;地、州、市级由现行300元调整到2000元。如需进行尸检,按规定另收尸检费。
  
  二、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三、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尸检费后,鉴定机构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违反本文规定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四、鉴定机构应在实施收费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医疗事故鉴定费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要报支出计划。
  
  六、本通知自2002年9月10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