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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电信运营企业之间公平竞争与合作,搞好我省公用电信网间互联工作,保障网间通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IP电话网; (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六)卫星移动通信网; (七)互联网骨干网; (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 公用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互联。 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网间互联和网间通信质量。 第二章 网间互联工作机构和例会制度 第五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贵州省公用电信网间互联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 各电信企业省公司设立网间互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省级公司分管领导担任,主管本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工作;成员原则上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各省公司、地、州、市分公司成立网间互联协调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网间互联日常工作,并明确内部处理责任制和处理流程,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保证本企业与省通信管理局、其他电信企业之间工作渠道的畅通。 第八条 建立网间互联工作例会制度: (一)网间互联例会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举行,由省通信管理局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各省公司网间互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成员; (二)例会的主要内容是通报互联互通协议落实情况,处理互联争议,交流互联互通信息,协调解决各企业近期内在互联互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等; (三)每次拟在例会上讨论的重要事项,各省公司应事先与对方协商并初步形成书面意见,在例会前报通信管理局; (四)例会中互联互通各方达成的协议及例会有关内容,由省通信管理局以会议纪要形式发给各省公司。 第三章 网间通信质量主要指标 第九条 根据《电信服务标准》及我省具体情况,我省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指标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固定网络接通率≥85% 固定网络接通率为用户应答、用户忙和用户不应答的次数与有效总呼叫次数之比(忙时统计); (二) 移动网络接通率≥80% 网络接通率为忙时用户应答、被叫忙、用户久叫不应、用户不可及(包括无应答、关机)的次数与有效总呼叫次数之比,其呼叫接续包括移动拨打固定、固定拨打移动、移动拨打移动; (三)忙时应答占用比≥45% 忙时应占比为忙时用户应答次数与忙时中继群占用次数之比。(应占比指标包括移动拨打固定、固定拨打移动、移动拨打移动、固定拨打固定的来去话应占比); (四)忙时每线话务量≤0.7ERL 忙时每线话务量指忙时中继群每线的占用话务量。 第十条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将本网内的通信质量指标、本网处理各类障碍的时限等报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网间互联协议及互联时限 第十一条 互联协议应当由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以上(含省级)机构之间签订(含修订)。省级以下机构不再另行签订互联协议。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应按照双方签订的互联协议中的技术方案(包括入网原则、拨号方式、路由接续等)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二条 不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以上机构应当根据本网工程进度情况或者网络运行情况,向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当面提交互联的书面要求并向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后,开始启动互联工作。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不得拒收对方提交的互联书面要求。 第十三条 互联双方应当在互联工程实施以前签订工程协议,工程协议的签订不应影响整个互联工程的进度。双方应在业务开通前签订网间业务互通、互联后的网络管理以及网间结算协议。协议的协商可与工程实施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网间互联需新设互联点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七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第十五条 网间互联不需新设互联点,只需进行网络扩容改造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四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涉及网间中继扩容的条件:如果任何一方在9:00-11:00忙时每线占用话务量平均值达到0.6ERL或在17:00-19:00的平均值超过每线0.7ERL,都应及时协商启动中继扩容。忙时每线占用话务量的取值为连续两周的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忙时平均数据,统计时间以9:00-11:00作为指标,17:00-19:00作为参考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