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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20
【实施时间】 2002-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广泛开展建设“诚信石家庄”活动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大力营造诚信氛围
  
  1.开展“诚信石家庄”大家谈活动。9月份,在石家庄日报、燕赵晚报、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开办“诚信石家庄”大家谈专栏。围绕建设“诚信石家庄”城市品牌,邀请专家学者,组织发动机关干部、单位职工、城乡社区居民等展开建设“诚信石家庄”大讨论。同时举办建设“诚信石家庄”知识竞赛、演讲赛和报告会等,形成处处议诚信,人人讲诚信的生动局面。
  
  2.组织建设“诚信石家庄”集中宣传日活动。9月下旬,组织参加全市“文明执法杯、优质服务杯、便民利民杯”竞赛活动的36个行业主管部门,在市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公示诚信承诺、受理投诉咨询为主要内容,进行建设“诚信石家庄”大型宣传活动。
  
  3.开展建设“诚信石家庄巡回采访”活动。10月份,组织市新闻单位,对行政执法部门、厂矿企业、服务行业、中介组织、市场等单位的诚信建设情况进行巡回采访。广泛深入报道各行各业诚实守信先进事迹,鞭挞各种缺信、失信行为,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建立健全信用规范体系
  
  1.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从群众满意的事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事改起的原则,健全完善信用规范。
  
  2.要层层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诚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要健全失信行为惩戒措施,严格失信责任追究制,确保所作承诺、所签合同得到落实。
  
  4.完善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逐步实现信用行为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
  
  (四)大力强化信用监督
  
  1.公开诚信承诺。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服务行业、中介组织、科教文化单位、各类市场等,都要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公布咨询、投诉电话,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建立信用档案。一是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管理、执法部门的信用档案;二是政府职能部门工商、税务、审计、技术监督、贸易、司法、建设、金融等以及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监督管理和服务机构,要根据管理范围,建立相应的企业、中介机构、经营者信用档案;三是各区要建立社区信用档案,依法对社区年满18周岁居民的个人基本情况,良好的行为表现,以及失信的不道德行为予以记录。通过充分发挥信用档案的作用,使讲诚信、重操守的单位、个人得到回报;使有失信、缺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付出代价,受到惩罚。
  
  3.建立“石家庄诚信网站”。“网站”以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为主要内容,按照“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全市行政、执法等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生产流通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居民的社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并在网上披露和提供查询,使之成为打造“诚信石家庄”品牌的规范、权威的网络化和社会化信用信息网站。
  
  4.强化新闻监督。报纸、电台、电视台要开辟社会信用监督台,对不讲诚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曝光。
  
  (五)选树推广典型
  
  1.召开推广新华区“建立社区信用档案”的经验交流会,在市内各区推广新华区的经验和做法。年底前,各区都要建立起社区信用档案。
  
  2.召开和平路装饰材料市场“争做诚信经营户、创建诚信市场”现场会。市工商局要在抓好和平路装饰材料市场诚信建设,尤其是健全完善诚信档案查询系统的基础上,年底再建成5个市场的信用档案查询系统,明年全部推开。
  
  3.2003年初,全市表彰一批在建设“诚信石家庄”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命名一批诚信机关、诚信企业、诚信单位、诚信市场、诚信中介组织、诚信服务行业、诚信个人等。
  
  4.坚持每年推广2--3个诚信建设先进典型,表彰命名一批诚信单位和个人。对获“诚信”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发现问题酌情处理,直至撤消其“诚信”称号。
  
  五、组织领导
  
  此项活动由省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省会精神文明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督导工作。
  
  各县(市)区要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做好本地的发动和组织工作,确保建设“诚信石家庄”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新闻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各自的工作任务,推动活动在社会各个领域广泛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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