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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成价函[2002]249号
【颁布时间】 2002-09-19
【实施时间】 2002-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对金堂县出租车公司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金堂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出租车公司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金堂物价[2002]48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1992年,成都市公用事业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用局《关于我市试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的请示的通知》(成办发[1992]72号)精神,制定《关于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局<关于在我市试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的请示>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其中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第3款第1条:通过公开拍卖获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卖方公向“交易市场”缴纳经营权转让收入的5%的手续费(这项收费98年已被取消)。第2条:通过定价出售获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两年后方可进入市场转让。卖方除缴纳转让收入的5%的手续费外,转让成交价与卖方原买进时价格相比,其增值部分70%归卖方所有,30%作为有偿使用费收入款。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作为行业发展资金,用于出租汽车场站建设、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市客管处代收,上缴市公用局、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你县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有偿使用费在县政府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参照上述条款执行。单纯的出租车辆转让(不含经营权转让)按旧机动车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我局《关于核定出租汽车公司服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成价发[1997]295号)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转上过户可收手续费50元。
  
  二、出租车公司为出租车代收改气费,应按实结算,多退少补,从中获取差额是不合法收处。
  
  三、成价发[1997]号文对个体出租汽车挂靠经营户收取服务费规定:
  
  1、服务费:每车每月200元(含公司日常管理、代交规费、代处理交通事故等)。
  
  2、托管经营管理服务费:每车每月300元(车主自愿委托公司代为经营和日常管理、代交规费、代处理交通事故等)。
  
  以上收费均应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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