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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湘国税函[2002]286号
【颁布时间】 2002-09-19
【实施时间】 2002-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加油站税收管理职责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加油机税控装置的税收监控作用,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理顺征管、信息、税政、稽查等工作部门对加油站的管理职能,现对上述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一、征管部门职责:
  
  负责加油机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牵头管理,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管理工作;加油机税控装置推广的计划提出和计划执行监控、调整;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和管理的办法制定;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的管理;协调、监督加油机税控装置生产厂家的服务质量;加油机税控装置的铅封和加贴封条;对违反《征管法》和加油机税控装置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上述职责,省、市州局由征管处(科)负责,县市分局分别由综合科、管理科具体执行。
  
  二、信息部门职责:
  
  负责加油机税控装置的技术管理,主要职责是:配合做好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协助做好加油机税控装置的铅封和加贴封条工作;负责税控装置的初始化工作;《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的培训、解释、维护、维修和版本升级工作;负责加油站初始化卡、加油站信息卡和稽查卡的制作及发放工作;读卡机具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税控装置的其他技术支持和管理工作。
  
  三、税政部门职责:
  
  负责对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的制定、宣传、辅导及执行工作;负责监控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纳税人的经营和财务情况;督促纳税人按照加油机税控装置的管理特点建立健全台帐;按规定报送申报资料和有关税控资料、数据;负责对使用加油机税控装置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负责对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及汇总纳税的审批、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放、使用、缴销管理。上述职责,省、市州局由税政处(科)负责,县市分局分别由税政法规科、计征科、管理科具体执行。
  
  四、稽查部门职责:
  
  运用稽查卡对加油机税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查验、核实;负责对纳税人偷税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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