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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价(政)字[2002]393号
【颁布时间】 2002-10-14
【实施时间】 2002-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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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重│医疗服│医疗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市物价局会│定价范围为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
  
  ┃│要│务│度,一次性卫生材料销售价│同有关部门│务和使用的一次性卫生材料。一次性卫生材料按┃
  
  ┃│的││格││作价办法管理┃
  
  ┃│公││││┃
  
  ┃│益││││┃
  
  ┃│性││││┃
  
  ┃│服├───┼────────────────┼─────┼─────────────────────┨
  
  ┃│务│园林景│门票、月票价格│市物价局│定价范围为故宫、定陵、长陵、昭陵、神路、八┃
  
  ┃││点│││达岭、天安门城楼、雍和宫、北京市劳动人民文┃
  
  ┃│││││化宫、市园林局所属公园景点。市物价局定价以┃
  
  ┃│││││外的园林景点授权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
  
  ┃│├───┼────────────────┼─────┼─────────────────────┨
  
  ┃││教育│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定价范围为除社会力量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外的┃
  
  ┃│││││幼儿园、小学、初高中、中高等职业、大学教育┃
  
  ┃│││││的保育保教费、代办费、学费、杂费、借读费、┃
  
  ┃│││││住宿费(民办公助办学除外);各类报名考试等┃
  
  ┃│││││收费;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强制性培训;机动车┃
  
  ┃│││││教练场练车、考试收费。技工、义务教育、成人┃
  
  ┃│││││教育学校住宿费标准授权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
  
  ┃││殡葬服│收费标准│市物价局│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尸体冷冻费,40万元以下中┃
  
  ┃││务││市民政局│低档车接尸运输费,尸体火化费、骨灰普通寄存┃
  
  ┃││││市民委│安放费,墓穴租赁及管理费,回民殡葬墓穴占┃
  
  ┃│││││地、墓穴管理、挖坑、下埋体和接尸运输费等基┃
  
  ┃│││││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其他殡葬┃
  
  ┃│││││服务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市民委分别制定┃
  
  ┃│││││┃
  
  ┃│││││┃
  
  ┃│├───┼────────────────┼─────┼─────────────────────┨
  
  ┃││福利院│收费标准│市民政局│定价范围为市民政系统的福利院和养老机构┃
  
  ┃││养老院│││┃
  
  ┠──┼────┴───┼────────────────┼─────┼─────────────────────┨
  
  ┃15│环境保护、│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定价范围为垃圾处理,垃圾、渣土清运,粪便抽┃
  
  ┃│环境卫生│││运、掏挖、疏通管道服务,固体、医疗、放射性┃
  
  ┃││││废物处理,消纳场管理,公厕保洁管理。保洁费┃
  
  ┃││││授权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
  
  ┠──┼────────┼────────────────┼─────┼─────────────────────┨
  
  ┃16│房屋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市物价局会│定价范围为本市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物业管理││同有关部门│┃
  
  ┃││││┃
  
  ┃│├────────────────┼─────┼─────────────────────┨
  
  ┃││公有住房销售成本价格│市房改办│定价范围为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
  
  ┃│││市物价局│┃
  
  ┃│├────────────────┼─────┼─────────────────────┨
  
  ┃││房屋租赁价格│市物价局会│定价范围为公有住房和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
  
  ┃│││同有关部门│┃
  
  ┃│├────────────────┼─────┼─────────────────────┨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市物价局会│定价范围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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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一、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
  
  二、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原油、成品油价格、城市基准地价公布价格和私有住房、廉租住房租赁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市政府授权市物价局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在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
  
  四、授权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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