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劳社发[2002]171号
【颁布时间】 2002-10-14
【实施时间】 2002-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级技能人才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各企业:

  
  为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提高我省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高级技能人才在生产第一线的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加快我省工业化进程,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高级技能人才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各类企业生产岗位上的技能人才,已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现在高级技能岗位工作的,其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50元执行;取得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现在岗或经单位聘任在岗的,其津贴标准分别按每人每月100元、150元执行。
  
  二、调整高级技能人才津贴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每个高级技能人才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技师、高级技师职务评审时,要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