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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这两种情形与国家税务总局以前文件(国税发[1998]98号)中规定的五种延期缴纳税款应具备的条件有较大的区别,因此,自2002年10月15日起,各区县局、各分局应严格按实施细则规定的两个“特殊困难”的情形,受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的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此项规定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京地税法[2002]171号)中所规定的申办人需提交的申办材料和工作时限有较大区别,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下发之前,各区县局、各分局应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材料,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的“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及附送证明材料”中详细列出当期货币资金的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同时报送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在此特别强调各区县局、各分局应从严掌握延期缴纳税款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并且严格依照细则所规定的工作时限进行各个环节的审批工作。 (六)关于承租人、承包人纳税主体问题 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国家税务总局相应的具体办法尚未下发,目前暂仍按现行办法进行征收管理。 (七)关于税务行政复议中涉及的担保问题 新《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据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对担保作了补充规定,但未明确税务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具体操作程序。经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将制定有关担保办法,统一规范相关程序。因此,对税务行政复议中有关担保问题作个案处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法律文书在新《征管法》实施以后,市局已作了相应修改,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新的税务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之前,可继续使用。 (八)关于退税抵扣欠税问题 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鉴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的退税管理办法尚未下发,目前暂按现行制度办理,即可按全部税种应退税款和利息抵扣欠缴税款、费及附加。 (九)关于农税问题 按照《征管法》第九十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国务院另行制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订《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根据总局国税发[2001]110号文件,目前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只是参照征管法执行。因此,新细则颁布后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仍执行现行制度。 (十)关于法定休假日征期顺延问题 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实施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的天数顺延。”这与旧实施细则不同“税收征管法及本实施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有关节假日放假的通告,征期顺延按照新细则的规定执行,市局不再另发通告。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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