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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40号
【颁布时间】 2002-09-19
【实施时间】 2002-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2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执法检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事关农村牧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维护农牧民利益,是巩固和发展农村牧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成果最现实、最具体的体现。为了进一步落实各项减负政策,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根据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通过执法检查,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纠正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各项乱收费,巩固减负成果,确保实现“使农牧民负担的税费水平进一步减轻的目标”。
  
  二、检查的内容
  
  这次执法检查要结合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围绕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检查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况:
  
  (一)去年底在全省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了纠正,采取了哪些整改措施。
  
  (二)农村牧区电网改造中是否存在搭车收费和无偿使用农牧民义务工、摊派伙食费的情况,多收的费和伙食费是否退给了农牧民,使用的农牧民义务工是否付了报酬。
  
  (三)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牧区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牧业税费和农牧业税及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四)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建房收费等的专项治理和清理整顿情况;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政策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情况和农牧民负担监督卡入户情况;在税费改革中是否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原有的收费标准。
  
  三、检查的方式
  
  这次执法检查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县乡进行自查自纠,省、州(地、市)进行重点抽查,一级查一级。
  
  (一)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所辖乡(镇)农牧民负担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并向上一级政府写出检查报告。
  
  (二)各州(地、市)对本辖区内各县农牧民负担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小于三分之二,每县抽查3个乡,每个乡抽查2个村,每村至少抽查10户农牧户。抽查结束后,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报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委、省政府将从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办公厅、农业厅、畜牧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抽调人员组成8个检查组,分别由一名厅级干部带队,分赴西宁市、海东行署和各自治州重点抽查2个县。
  
  四、检查的时间
  
  各州(地、市)接到通知后,尽快对本地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执法检查作出安排,进行自查自纠,省政府检查组将于10月中旬开始对各地进行重点抽查。
  
  五、检查的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成立以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工作组,精心安排组织好这次检查工作。
  
  (二)认真搞好专项检查。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收费一费制和农村牧区中小学收费的检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省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村牧区建房收费以及农村牧区电网改造中搭车收费的专项检查;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农村牧区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的专项检查;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税费改革政策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的检查;省农业厅、监察厅负责全省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责任追究制和农业用水、用电及农机服务中不合理收费的专项检查。
  
  (三)检查工作要深入、具体,到村到户,不走过场。检查组要采取“听、查、算、看、访、议”等办法,使这次检查工作更深入、更细致、更扎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自查自纠,限期整改。
  
  (四)各地和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写出检查报告,报省减负办。
  
  (五)在检查过程中,要大力宣传中央、省上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既要教育干部依法行政,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也要教育农牧民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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