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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2002]35号
【颁布时间】 2002-09-19
【实施时间】 2002-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人才竞争国际化的新形势,加快实施科教兴威战略,为我市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获得市地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六)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
  
  (七)其他我市急需的紧缺人才。
  
  第三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综合管理工作,教育、科技、财政、公安、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提供服务,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调动、聘用等多种形式。
  
  辞职来威海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报批办理录用手续。
  
  对不迁移户口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办理《工作聘用证》。聘用期内,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子女入学入托、乘车、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六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下列标准发给安家补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0万元;
  
  (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5万元;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市地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年龄均限45周岁以下)10万元;
  
  (五)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2万元。
  
  安家补贴最多要在3年内全部发给,用人单位与同级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其中到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享受安家补贴的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的合同。
  
  第七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课题工资等;可以资本、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贡献大小,还可给予补贴和奖金。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津贴: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1万元;
  
  (二)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3000元;
  
  (三)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000元。
  
  在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生活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还可根据情况,扩大享受生活津贴的范围,提高津贴标准。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推荐评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对德才兼备、表现优秀的,可破格提拔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除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外,同级政府按每年新增缴所得税2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金全部发给个人。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科技企业,享受《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威发〔2001〕4号)的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来我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获得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和部分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对高层次人才的科研活动,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出国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在实验设备、科技资料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事业单位可不受编制限制;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限制;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应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由政府有关调配部门协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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