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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商[2002]46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4
【实施时间】 2002-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暂定车用汽柴油添加清净剂试销价格的通知

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分公司、天津壳牌机动车加油服务有限公司:

  
  你们报来的“关于汽油、柴油添加清洁剂有关价格问题的请示”均已收悉。为配合蓝天工程,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提高燃油品质,节约燃油和控制机动车排汽污染,鉴于市经委、市环保局、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市使用车用燃油清净剂的通知》(津经资源(2002)15号)对此项措施已作出规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添加了清净剂的车用汽、柴油暂定试销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补偿添加清净剂的成本,添加清净剂的汽、柴油零售价格,在同标号普通油品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升加收0.05元。未添加或未按规定比例添加清净剂的汽、柴油一律不得加价。
  
  二、车用汽、柴油中添加的清净剂,必须是经国家环保总局评审,并列入《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推广项目》中的商品。
  
  三、添加清净剂的车用汽、柴油销售,先在你单位确定的加油站进行,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添加清净剂的汽、柴油必须在加油站显著位置统一张贴“高清洁汽、柴油”标识。
  
  四、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工作的管理,加油站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添加,并将添加清净剂的商品品牌向我局备案。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必须实行明码标价,认真向消费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价格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六、上述规定自2002年10月15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车用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加价销售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报告我局。
  
  此复。
  
  附件: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项目的商品(略)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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