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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费函发[2002]74号
【颁布时间】 2002-10-14
【实施时间】 2002-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2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收费问题的复函

榆林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商贸部门收取生猪屠宰检验费的请示》(榆政价发[2002]11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6]40号文件有关规定:“肉品品质检验是企业行为,由屠宰厂、肉联厂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实施,并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故商贸部门不得收取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费。省内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收费,按省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1996年第87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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