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发[2002]51号
【颁布时间】 2002-09-19
【实施时间】 2002-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2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藏自治区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意见

[接上页]

  (三)土地政策。鼓励在保护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荒坡,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使用权归开发者所有,使用期50年不变。国土资源部门对龙头企业生产基地所需土地应当优先审批。鼓励农村集体农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入股龙头企业,作为生产基地。土地、城建部门对龙头企业设立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收费标准按成本收取。
  
  (四)外经贸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外经贸等部门要在外贸经营权的登记、审批以及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使用等方面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从出口渠道、出口市场等流通环节上给予引导和资金支持。
  
  (五)人才政策。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到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挂职或工作,其待遇按《关于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干部到企业挂职工作的通知》(藏组字〔1999〕12号)规定执行。
  
  (六)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中央和自治区对农业的投入中应列支一定比例用于扶持龙头企业和基地、示范区建设;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纳入技改资金支持范围,统筹考虑。积极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按规定发行债券和改制上市,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农户、个体工商户及民间资金,通过参股、控股,领办1创办龙头企业;鼓励区外龙头企业和各类经济实体与我区龙头企业进行嫁接、入股或设立分支机构;涉农事业单位可发展第三产业,领办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国有农场、供销合作社、生产流通企业等可改造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鼓励有实力的龙头企业、生产流通大户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输出技术、品牌和资金,跨地区创办生产基地、加工业和流通业等项目。积极探索建立以自治区级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基金。
  
  龙头企业中的乡镇企业同时享受乡镇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区外经济实体和个人来我区领办、创办龙头企业,符合自治区招商引资有关规定的,享受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凡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加强对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领导
  
  各地(市)要根据资源特色和市场前景,抓紧制定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建设规划,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精心组织实施。为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要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龙头企业培育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市)、县(市、区)也要根据各自情况,成立相应的机构。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要在主导产业、基地、龙头企业、市场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培育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要确定并办好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示范区,大力扶持和发展各种类型的农牧业专业户、重点户和示范户。要保护龙头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积极探索农牧区合作经济、农户公司化等农牧业产业化的其他实现形式,大力培育农牧区市场,加快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各种类型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各级领导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在我区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各项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扎实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