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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02]067号
【颁布时间】 2002-09-19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2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等三项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市政府《关于取消本市铸锻、热处理、电镀等26项收费的通知》(沪府发[2001]17号)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经研究,降低你委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再向参加交易、并完成交易的单位收取交易席位费、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茶水费等与交易服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收取交易服务费时,对总承包单位属专业发包方的,应扣除所承接项目中专业工作量承包方的交易服务费。
  
  四、调整后的勘察、设计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土石方桩基等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五、凡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同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原我局沪价行(1998)第162号和沪价行(1999)第46号文件废止;沪价行(2000)第011号中有关勘察、设计交易服务、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土石方桩基等施工交易服务和交易席位等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六、上述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
  
  
勘察、设计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序号项目投资额(万元) 勘察 设计
  
  1 500以下(含)100250
  
  2 500-1000(含) 300800
  
  3 1000-3000(含)6001800
  
  4 3000-5000(含)1500 4400
  
  5 5000-10000(含) 3000 8800
  
  6 10000-20000(含)6000 16000
  
  7 20000以上1000028000
  
  备注:1、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的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后的投资额。
  
  2、上述收费是向完成勘察或设计交易的招标单位收取。
  
  附表二:施工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
  
  单位:万元
  
  
  
  序号中标价(万元) 费率(%)
  
  1 500以下(含)0.048
  
  2 500-1000(含) 0.046
  
  3 1000-3000(含)0.044
  
  4 3000-5000(含)0.042
  
  5 5000-10000(含) 0.04
  
  6 10000-20000(含)0.038
  
  7 20000以上0.036
  
  备注:1、上述收费中的三分之二向招标单位收取;三分之一向中标单位收取。
  
  2、收取同一项施工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50元时,收50元;高于120000元时,收120000元。
  
  3、上述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可上下浮动5%。
  
  4、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土石方桩基等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执行上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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