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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定标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中标项目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及中标项目合同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如果没有履行合同中承诺完成的各项指标,市经贸委、财政局有权停止拨付剩余的资金,并向项目实施企业追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如果属不可抗力原因终止合同,招标人将不追回预付的贴息资金,剩余的资金同时停止拨付。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如果属非不可抗力原因终止合同,招标人在执行“第二十三条”条款的同时,将取消该投标人参加下一次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提供的数据资料必需真实可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投标人今后的投标资格。已中标的项目全部追回贴息资金。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公开招标前,应将有关招标方案、招标公告等文件报市政府性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同意。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中标情况书面报工作小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其它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