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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审批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提交的总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二)审批施工单位根据总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三)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有责任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四)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是: (一)核对设计单位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以书面形式移交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验和验收施工放样; (二)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三)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书,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四)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采取数字控制; (五)按施工程序跟班检查,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六)检查施工方法,审查试验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艺,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七)审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向建设单位转报并提交相关报告,参加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方面的职责是: (一)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二)按合同规定或建设单位授权,审查、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至上述项目和活动达到要求; (三)合同执行期间,因国家法规、政策的调整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变化,监理工程师可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合理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建议,报建设单位审批; (三)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有责任就其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条款审定延长的工期或索赔的款额,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发出通知; (四)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建议报建设单位核准; (五)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六)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因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工期、质量的,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费用。 第四章 监督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及监理服务合同,接受局建设处和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中发生合同争端,须按照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提交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可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时,按合同规定申请当地仲裁机关仲裁;合同没规定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营私舞弊、行贿受贿,损害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利益或因监理人员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按法律规定承担其法律责任外,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扣减监理服务费、责令整顿、通报、撤换监理单位的处理,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划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