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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深交[2002]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1999-07-1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3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洗车场开业条件>和<深圳市机动车洗车场开业审批程序>及有关申办表格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洗车场开业条件》和《深圳市机动车洗车场开业审批程序》及有关申办表格的通知
  
   (1999年7月15日深运[1999]230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
  
  为加强机动车清洗业的规范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深圳市机动车清洗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洗车场开业条件》和《深圳市机动车洗车场开业审批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请对照此开业条件对辖区内洗车场进行检查、清理,对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
  
  深圳市机动车洗车场开业条件
  
  一、机动车洗车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卫生及其它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申请者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个人申请必须是国家政策允许的待业或下岗员工),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机动车洗车场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有正规报建手续、噪音和污水处理设施符合环保要求、地面坚实平整的操作间和洗车场地,操作间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洗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
  
  四、租用他人房屋、场地的,应签订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五、经营者须单独在银行设立帐户,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此外还须具有不少1万元的资金、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储备金;
  
  六、须单独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七、须具备二名以上经过汽车维修业岗位培训、持证上岗的技术工人,其他从业人员须经过机动车清洗业的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八、清洗设备:机动车洗车场须配备低噪声、环保型的洗车设备,如:清洗机、蒸汽机、吸尘机、空气压缩机、打腊机等。清洗机的耗水量须低于15升/分钟,空气压缩机的容量应不大于3立方/分钟。所有可能发出噪声的设备(如清洗机、空气压缩机等)必须置于有隔音措施的专用机房内,不得放置于操作间或室外。
  
  九、清洗设备:机动车洗车场须配备低噪声、环保型的洗车设备,如:清洗机、蒸汽机、吸尘机、空气压缩机、打蜡机等。清洗机的耗水量须低于15升/分钟,空气压缩机的容量应不大于3立方/分钟。所有可能发出噪声的设备(如清洗机、空气压缩机等)必须置于有隔音措施的专用机房内,不得放置于操作间或室外;
  
  十、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须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作业章程、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
  
  深圳市机动车洗车场开业条件审查程序
  
  一、申办者领取《机动车洗车场开业申请表》(可到市局安技处或各运输分(区)局安技科领取);
  
  二、将申办材料上报市交通局保密室(宝安、龙岗两区的申办者,其申办材料直接报两区交通局);
  
  三、由市交通局办公室将申办材料批转有关业务处室阅处;
  
  四、由业务处室委托辖区分局赴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初审意见;
  
  五、由业务处室召开审批例会集体研究、复审,并起草批复报市交通局分管领导审定;
  
  六、业务处室根据局领导审定意见,制做经营许可证书;
  
  七、由业务处室主办人员通知申办者到市交通局保密室领取批复文件,到辖区分局领取经营许可证书;
  
  八、宝安、龙岗两区交通局可参照上述程序自行制定机动车洗车场开业条件审查程序并自行开展审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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