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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饲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1]142号),福建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技术监督局《关于2000年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饲办[2000]02号)等文件精神,经对你局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福清市协大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怀孕母猪预混料等饲料产品(具体名单附后),符合饲料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同意其分别免征2000年度和2001年度的增值税。 特此批复。 符合饲料免征增值税条件的纳税人及饲料产品名单 管征局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饲料产品名称免税年度 福清福清市协大饲350181705399277 怀孕母猪预混料2000 料有限公司 仔猪预混料 哺乳母猪预混料 怀孕母猪用2001 复合预混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