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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快结构调整。从我省船舶制造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搞好企业定位、产品定位和市场定位。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制定规划和导向性意见,引导船舶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向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实现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加快信息化带动产业化进程,实现造船模式现代化、企业管理集约化、生产模式柔性化,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产业外向度,努力扩大外轮修理业务。增加船舶品种,提高船舶质量,实现从“低价取胜”向“质优取胜”转变。优化人才结构,大力引进造船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对于骨干修造船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和高新技术人才,当地政府可放宽限制,优先为其办理手续。高科技人才可以其科技成果入股,并获得股权收益。 (四)大力开拓市场。要针对船舶生产及经营特点,强化营销工作,加快营销创新。引导船舶企业加快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加各类专业性博览会和国际经贸交流活动。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的办法,广泛接触国内外客商,多渠道与国外企业建立联系,寻求合作。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引导船舶企业到国外招商引资,加强与国内外知名船舶代理公司的合资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促进我省船舶工业加快发展。实施品牌战略,对我省具有优势的船舶企业及产品加强宣传、重点培植,树立名牌形象,提升品牌价值。充分利用电子信息网络,获取国内外市场信息,逐步实施船舶电子商务,推进营销网络化、经营全球化,降低采购及销售成本,增强国际竞争力。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针对造船资金需求量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各级财政对船舶工业的发展要给予适当支持。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建立船舶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机制,通过信用担保或以在建船舶抵押等形式,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贷款难的问题。要积极开展船舶出口买方信贷业务,鼓励国外船东到我省造船买船。鼓励企业创造条件,使用国内银行的外汇贷款。支持企业依法盘活土地资产,对搬迁的骨干船厂,采取“退二进三”进行土地置换的,政府依法收回原企业用地,合理安排迁建用地,并对收回土地给予合理补偿;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处置收回土地所得出让金按不高于80%的比例返还给外迁企业,用于新厂区建设和发展生产。船舶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对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土地出让金计作国家资本金。 (六)扩大船舶出口。以船舶出口带动船舶工业发展,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外经贸部门要引导船舶企业积极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加大对船舶出口扶持力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要对船舶出口企业参加国际展洽活动的摊位和国际标准认证费用优先补贴。帮助船舶出口企业优先申报机电出口专项贷款,争取国家贴息资金支持。开展船舶代理业务,以骨干船舶企业和外贸企业为主体,探索组建工贸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承揽订单,引进技术,聚资融资,扩大船舶出口代理业务。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依托,鼓励政府、外贸公司、船舶企业向其注入资金,并积极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使其迅速具备为船舶制造及出口提供担保的能力,解决长期制约我省船舶出口的“瓶颈”问题。 (七)改善服务环境。政府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相互配合,提高效率,支持船舶工业发展。在制定岸线资源开发规划时,要优先考虑船厂对岸线条件的特殊要求,给予优惠政策。提高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手续。海关对重点船舶企业,在通关环节提供必要的便利,符合进口关税、增值税减免条件的,予以减免。优先为船舶出口企业退税。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授予开放水域内的船舶修造企业承修外轮资格,支持企业承揽外轮修理业务,在保证国家安全和监管有效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有关审批手续。资信良好的重点船舶出口企业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或适当下浮。简化重点船舶企业出国审批手续。中央、省及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船舶工业企业应优先享受。 (八)加强组织领导。打破条块分割和所有制界限,建立省市两级船舶工业管理体系。省经贸委负责全省船舶工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船舶工业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及有关政策,加强监督及安全生产管理。针对船舶工业的特殊性,加强我省船舶工业平战转换能力,有关企业要承担落实军民两用技术储备、战时动员技术扩散及船舶改装动员扩产等任务,确保战时改装扩产的需要。 二00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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