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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深交[2002]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0-12-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3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运工程 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19日深港[2000]7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并参照《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0]25号),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水运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港区及规划港区外的工业、旅游等其他项目配套的码头及其辅助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在《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所划定的水、陆域范围内的港口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修造船水工建筑物、支持系统及其它港口配套设施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水运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深圳市港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口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深圳市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港口质监站)依法对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六条 组织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全部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承诺文件;
  
  第七条 对于一次设计、分段建设、分段投产的大中型综合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组织阶段竣工验收。
  
  组织阶段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完成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分段建设内容;港池、航道和导、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主要装卸机械设备完成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
  
  (二)供电、供水、通讯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分段建设内容的投产需要;
  
  (三)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投产需要;
  
  (四)有阶段建设内容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阶段建设内容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六)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阶段建设内容的质量合格文件;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该阶段建设内容的工程保修承诺文件;
  
  (八)阶段投产所必备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和阶段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或阶段建设内容,自行组织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市港口、消防、环保、水上安全监督、劳动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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