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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2]118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接上页]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
  
  四、积极研究采用多种途径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要积极开展征用土地制度改革研究和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征地制度。继续抓好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南京、苏州两市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他市可选择征用土地较多、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县(市)进行试点。在进一步落实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等措施的基础上,各地要总结推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成功做法,积极研究分别采用征地款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补偿安置的有效途径,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失去土地而下降。
  
  五、严肃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当前,土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违法用地行为还时有发生。这些违法用地手续不全,没有法律保障,对农民的补偿安置往往很难落实。杜绝各类违法用地,是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一项治本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规范征地程序和批准手续,保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进一步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职能,加强动态监测,调动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相结合,确保在征地工作中不损害农民利益。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发现的土地未批先用、越权批地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有关部门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法律赋予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全省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这一责任,将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予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00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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