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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 四、积极研究采用多种途径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要积极开展征用土地制度改革研究和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征地制度。继续抓好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南京、苏州两市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他市可选择征用土地较多、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县(市)进行试点。在进一步落实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等措施的基础上,各地要总结推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成功做法,积极研究分别采用征地款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补偿安置的有效途径,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失去土地而下降。 五、严肃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当前,土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违法用地行为还时有发生。这些违法用地手续不全,没有法律保障,对农民的补偿安置往往很难落实。杜绝各类违法用地,是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一项治本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规范征地程序和批准手续,保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进一步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职能,加强动态监测,调动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相结合,确保在征地工作中不损害农民利益。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发现的土地未批先用、越权批地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有关部门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法律赋予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全省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这一责任,将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予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00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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