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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发[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3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体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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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建立激励机制。改革分配机制,提高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及其他特殊人才的待遇。体育、教育、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制定退役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的政策措施;建立优秀运动员伤残保险制度,解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提高青少年参加高水平体育训练的积极性。
  
  八、加强体育队伍的素质建设。把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体育人才结合起来。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管理,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反对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各种歪风邪气。抓好体育技术训练和文化教育,逐步实现运动员身份学生化和管理学院化,提高运动员队伍的科学文化素质。反对使用违禁药物,反对训练、比赛中的一切不正当行动,维护体育的公正性和纯洁性。
  
  九、支持和扶植体育产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体育产业的投入,培育体育市场,形成有利于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的市场环境。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省政府公布的体育项目,加强对体育市场和商业性体育赛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体育彩票的发行,扩大销售规模;引入市场机制,努力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和新体育运动项目。依据《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对体育产业实行扶持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对体育事业、公益性体育机构和公共体育设施的赞助和支持,保障和维护其正当权益;大力支持发展民营体育产业。
  
  十、加快体育设施建设,强化体育设施管理。各地要将体育设施建设列入城镇化建设和提高城镇品位的规划之中,改善体育场地设施条件。国土、城建、规划、体育等部门应依照国家对城镇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加强公益性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使城镇人口公共体育场地占有面积逐步达到人平0.8平方米。建设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由各级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并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到2010年,全省各市州要建设和完善能承办全省性综合运动会和全国及国际单项体育比赛的功能齐备的体育中心;全省2/3的县市区具有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训练馆在内的较为完备的体育设施。加强对已建和在建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严禁侵占、破坏体育场地设施;确因城镇建设需要改变体育建设规划用地和体育场地设施用途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体育用地和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公共体育设施要面向社会开放,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成为健康、科学、文明的窗口。
  
  十一、加大政府对体育事业的投入。体育事业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体育事业的投入,确保体育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
  
  十二、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切实把加强体育工作作为促进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国民素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和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机构改革中,体育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县市区政府应根据需要设立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体育的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有利于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和社会各界办体育的积极性。抓住西部开发的有利时机,扶持重点扶贫开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
  
  十三、加强执法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体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督促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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