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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函[2002]83号
【颁布时间】 2002-10-11
【实施时间】 2002-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市规划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复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市规文〔2002〕1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是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正确处理城市发展与保护关系的重要保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区(县)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划》,通过实施《规划》,有效地保护古都风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
  
  二、要从整体上保护北京旧城。主要体现在历史河湖水系、城市中轴线、皇城、明清北京城“凸”字型城廓平面、旧城棋盘式道路网和街巷胡同格局、旧城建筑高度的控制、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旧城建筑形态与色彩、古树名木等十个方面。
  
  三、同意新增的第二批历史文化保护区,要尽快划定其保护和控制范围,并组织编制各保护区的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要继续公布文物保护名单,加强升级和普查工作。
  
  四、北京城市中轴线的保护应遵循“以保护为主,保护与发展、继承与创造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中轴线保护区域范围内建筑的高度和形态。
  
  五、同意将皇城整体设立为历史文化保护区。要尽快编制完成《皇城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同时进行申报皇城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准备工作。
  
  六、要采取措施保护明清北京城的“凸”字型城廓、棋盘式道路网骨架和街巷胡同格局。要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角度,组织重点研究旧城区的交通、道路系统,尽快组织编制旧城道路网调整规划。要严格控制北京旧城的建筑高度。
  
  七、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危房修缮改建项目,必须按照《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具体规划要求,在保护各级别文物及四合院等历史建筑和遗存的前提下,使危房得到改造,公共设施不断完善,居民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延续原有街区风貌。改建项目必须先确定保护内容,再做规划和设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的危房改造项目,要加强对文物、古树名木以及有保存价值的四合院、胡同等历史建筑和遗存的保护。
  
  八、要正确处理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的关系。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负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历史责任。旧城内房屋维修改造方案必须先由有关专家提出咨询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由规划、文物、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九、为做好危旧房改造中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市规划、文物、园林、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并研究制订有利于旧城内人口外迁与疏导的旧城危改政策。
  
  十、为保证《规划》的贯彻实施,市文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共同研究,加快制订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有关配套文件,依法行政,严格审批,明确责任,规范建设和管理行为。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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