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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深交[2002]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1997-05-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公路规费征稽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第六十五条 报停车辆启用开征时,须将车辆报停收据和原《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随附审核。
  
  第六十六条 不符合规定造成公路规费少收的,须如数追回少收部分。因征稽人员工作不负责或违纪行为而造成的,须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对已用的《公路规费专用收据》、《非定额收据》分别以50份为一本按顺序装订,其存根联或入帐联由征稽所作入帐原始凭证,其审核联连同《公路规费收入月报表》、《票据销存领用月(季、年)报表》一并于当月28日前报送征稽处。
  
  第六十八条 《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存根联、《非定额收据》入帐联,保存期从下年度1月1日起算至15年。保存期满后,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销毁。
  
  第六十九条 《定额手续费收据》存根联经核实帐票相符后,每月清点造册,报送征稽处统一销换。
  
  第七十条 票据管理员因故变动,须办理移交手续,并由征稽所或稽查队负责人以及征稽处有关人员共同监督交接。
  
  第十二章 统计工作
  
  第七十一条 征稽处和征稽所设立统计人员,负责公路规费征收统计工作。征稽所统计人员接受征稽处统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七十二条 统计人员须遵守统计法规。统计资料和软盘资料须及时上报,数据准确,表格规范,如实反映工作动态,不得迟报、虚报、瞒报。
  
  第七十三条 征稽所月统计的截止日期为当月24日;各类月统计资料和软盘资料应于当月28日前报送征稽处。
  
  第七十四条 征稽所如出现电脑故障或其他意外事故,无法及时生成统计资料或软盘资料,须及时报告征稽处。
  
  第十三章 文明礼貌
  
  第七十五条 征稽人员须树立全心全意为车主服务的思想,做到依法办事,热情周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尊重,分工合作。
  
  第七十六条 征稽人员上岗须统一穿着制服、佩戴工作号牌,做到仪表整洁,容貌端庄,举止有度。
  
  第七十七条 征稽人员在征费过程中须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得与车主争吵,不得刁难和辱骂车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征稽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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