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3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长余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函

省交通厅:
  
  省政府转来《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吉林省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和通行费基价标准的请示》(吉交财审字[2002]107号)收悉。鉴于长余高速公路即将通车,为偿还长余高速公路建设贷款,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14]686号)和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办法的通知》(吉交体法联字[1996]146号)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对通行于长余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长余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暂按长平高速公路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二、收取车辆通行费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贷款,严禁挪作他用。
  
  此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