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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榕国税函[2002]419号
【颁布时间】 2002-10-11
【实施时间】 2002-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3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汇总纳税企业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四)由上级机构统一购买、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的,其成员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设备修理费,可由成员企业按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五)在我市辖区内的汇缴企业[即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需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应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年终统一计算扣除;未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
  
  (六)汇总纳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若由省级机构(分行、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须经省机关审核确认,年终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扣除,并进行纳税调整,未进行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就地补税。
  
  未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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