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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取消出租小汽车司机 承包合同中收取港币条款的通知 (1998年12月23日深运[1998]410号) 各出租小汽车经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包括港币)计价结算。原出租小汽车承包标准合同中的有关收取港币的内容相应予以取消。凡与承包司机签定了收取港币合同或以其他形式收取外币(含港币)或以外币(含港币)计价结算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行纠正。 以上通知,希切实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