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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物价局: 省局《关于建立物价法规政策定期公布制度和出版发厅物价公报(湖南版)的通知》([1997]湘价信字359号)下达以来,全省各级物价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不够完善,主要是市州一级的价格文件未及时刊载到《物价公报》(湖南版)上,影响了价格法规政策公布制度的全面性和权威性。为进一步做好市州价格文件刊载《物价公报》(湖南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市州人大、政府、物价局及相关部门制定印发的价格文件均须在《物价公报》(湖南版)上刊载公布。 二、市州上报刊载的价格文件由市州物价局长签发,报送省局综合法规调控处审核,省价格信息中心按审核意见定期公布。 三、今年10月1日前市州经清理继续生效的价格文件,亦按上述程序,由省价格信息中心以适当形式公告社会。 附件:市州价格文件刊载《物价公报》(湖南版)审签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