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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6号
【颁布时间】 2002-06-13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的决定(2002)

[接上页]

  五、删去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
  
  六、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的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计量检查或者强制检定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处理罚没款、罚没物品的;
  
   “(五)伪造检定、检测数据或者出具错误数据使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规定向被检查者收取检定费用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八)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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