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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深交[2002]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1996-10-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3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
  
  (1996年10月28日深运[1996]231号)

  
  各汽车维修业户:
  
  为了预防事故,保障安全,根据《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运输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具有易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货物的车辆。
  
  二、凡拟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业户,必须向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开业技术条件》进行审核。符合开业技术条件者,在其《技术审查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章》。不符合开业技术条件,没有通过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业户,不得承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业务。违者将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及《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三、经审核批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业户,在开业维修业务时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一)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针对运输不同货物的车辆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并划定专用修理车间。用明火维修装运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罐(槽)车,作业前须对车辆进行测爆和安全处理。
  
  (三)从事维修业务的技工,要接受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持证上岗。
  
  特此通知,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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