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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规模控制的原则。城镇规划区内加油站以建设二级和三级站为主,严格控制建设一级站;高速公路配合服务区建设确定加油站规模;国道、省道以建设二级站为主,对城镇规划区外沿、车流量较大的公路可设置一级加油站;县乡道路以建设三级站为主。城市规划区内加油站用地面积执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的有关规定;城区外加油站用地应符合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公路法》的有关规定。 省内各州(地)、市道路加油站布局要统一纳入各州(地)、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四、实施发展规划的主要措施 (一)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今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加油站以及加油站与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天然气加气站合建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各地经贸委、城建、交通部门统一规划,省经贸委审批,各地不得越权擅自审批。 (二)各州(地)、市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发展规划和本规划,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标准,规范编制或修改本辖区的加油站行业布局及发展规划,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72号、国办发[2002]18号、青政办[2001]227号、青政办[2002]44号文件要求及各部门的职能,本着“政府负责,综合部门指导协调,各方密切配合”的方针,对全省加油站、加油加气站进行建设和管理,从而积极推进本规划的实施。 (四)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符合规划及建站条件的加油站,在征地及办证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对不符合规划、擅自越权审批、违规建设的加油站均不得办理各种证照,并限期拆除。对本规划发布前已建成但不符合本规划要求的加油站要限期搬迁或关闭。 (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既是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有序建设加油站的客观依据,也是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和违规加油站的重要标准。本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落实,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地应按照青政办[2002]44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级经贸委要严格审批程序,严把成品油市场准入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加油站前置审批手续,规范办照程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加油站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加油站不得投入使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切实加强对加油站建设规范、建筑安全和选址布点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依法实施工程监理,坚决清理违章建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加油站用地管理,加油站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按照当地加油站设置规划提供土地,从严核定用地面积,控制新建加油站占用耕地,特别是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依法批准的加油站用地,按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加油机的防爆性能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检查,打击成品油经营中的质量、计量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和税控装置的监控,加大打击加油站偷逃税行为的力度;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规定价格的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企业,要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的所属企业要根据本行业的发展要求,在配合各州(地)、市实施本规划的同时,带头执行国家有关成品油管理的法律、法规,并按照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通过收购、控股和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现有社会加油站设施,积极推行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统一服务,发展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经营,扩大零售网络,开展有序竞争,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良性发展。同时,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执行《车用无铅汽油》(GB17930—1999)国家标准,推广应用汽油清洁剂。 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所属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社会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成品油零售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结合全省成品油市场的实际供求状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成品油市场零售价格,并在媒体上公告。全省所有成品油零售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公告的零售价格,以进一步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 为了保证本规划的顺利实施,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妥善解决和处理本规划实施过程的问题,确保我省加油站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