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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深交[2002]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0-10-2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出租车行业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出租车行业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0年10月23日深运[2000]349号)

  
  各出租小汽车经营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小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市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业务有关规定,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轻经营者负担,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新形势下出租小汽车行业发展需要,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出租小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的时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营运辆报废年限;出租车驾驶员与经营企业所签定的承包经营合同须报市营运汽车管理中心备案并凭合同办理驾驶出租车相关手续。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一、出租小汽车承包经营合同期的时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报废年限,主班驾驶员与公司所签的承包经营合同必须经市营运汽车管理中心审验并凭合同办理驾驶出租车相关手续。副班驾驶员、机动驾驶员凭与主班驾驶员、出租车公司签订的管理合同办理驾驶出租车相关手续。)
  
  二、(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二、出租车主班驾驶员在承包经营合同期内,中途退包车辆的,车辆由公司统一收回并重新发包,中途退包车辆的驾驶员在原合同期内不得恢复或报考出租小汽车驾驶准许证。)
  
  三、(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三、初次上岗和离岗一年(含一年)以上恢复驾驶出租车的驾驶员,必须购置符合市运政管理机关规范标准要求的出租车驾驶员统一服装,并凭购置统一服装证明办理核发营运证照等手续。)
  
  四、各经营单位在录用出租车驾驶员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相关手续。不具有深圳常住户籍人员驾驶出租车的,必须提供暂住证方可申领出租小汽车驾驶准许证。
  
  五、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出租小汽车驾驶员,取消驾驶出租小汽车资格,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恢复驾驶出租小汽车资格。
  
  六、(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六、原深圳出租车驾驶员到深圳以外城市从事出租车营运并在深圳有驻点营运违章记录或其它非法营运记录的,不得恢复或报考出租小汽车驾驶准许证。)
  
  七、企业在发包车辆和录(留)用驾驶员时必须公开条件和程序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八、企业为出租车驾驶员办理一切营运业务未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涉及收费的要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九、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持有人申请质押,必须阐明质押原因和理由,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核准意见,并承诺不重复质押(含融资)及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后,到市营运汽车管理中心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注5(注5:此条原文为:九、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持有人申请质押,必须阐明质押原因和理由,如须质押贷款的,须注明贷款的实际用途,并确实用于出租车企业范围内的项目发展,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核准意见,承诺不重复质押、无融资行为及负责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到市营运汽车管理中心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以上规定,从下文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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