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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6号
【颁布时间】 2002-06-13
【实施时间】 1999-08-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5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2002修正)

[接上页]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
  
  (二)计量性能不合格的;
  
  (三)无检定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其编号以及企业名称及其地址的;
  
  (四)伪造、冒用检定合格印、证或者《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其编号以及企业名称及其地址的;
  
  (五)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的;
  
  (六)用残次零配件组装的;
  
  (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计量器具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说明的;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不得经营的。
  
  第十六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经营。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在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型式批准证书后,方可进口、经营。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中不得使用下列计量器具: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
  
  (二)未达到国家、省或者行业规定的准确度的;
  
  (三)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以及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使用的。
  
  第十八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擅自开启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防作弊装置;
  
  (三)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十九条 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才能进行检定、校准、测试。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具有有效的合格证书;
  
  (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人员应当持有检定员证件;
  
   (三)检定环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必要的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区域范围进行检定、校准、测试,严格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方法。
  
  第二十条 计量检定机构接到受检计量器具时,应当在20日内完成检定、校准工作;确需延长检定、校准时间的,应当与受检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计量检定印、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印、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印、证。
  
  第二十二条 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定期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
  
  本省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贸易计量结算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人员,应当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非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其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体系。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对其计量检测体系和检测数据有效性进行评定的,可以向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计量确认。但涉及贸易计量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应当进行计量确认;具体计量确认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和为执法工作提供检测数据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复查。
  
  第二十六条 计量认证的内容包括: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以及人员操作技能;
  
  (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以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 贸易计量结算
  
  第二十七条 在经营、服务中以计量单位结算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对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防作弊装置。
  
  第二十八条 按照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或者提供的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估算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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