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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深交[2002]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1999-04-3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4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第九条 小维费的安排使用:
  
  (一)局养护处根据《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广东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概算定额》,结合局公路状况,计算出养护定员和材料、机械每年消耗量,编制小维费年度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给宝安区公路局、龙岗区公路局和城区分局,各基层单位须严格按计划安排,包干负责,节余的经费按规定提成留用,超支不补。
  
  (二)基层单位安排使用小维费须编制月度计划下达给工区、管理所或道班,并报市局备案。
  
  (三)小维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局养护处、计财处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过镇路段改造工程的补助,由当地区、镇政府提出补助申请,经市局审批后,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年度计划经上级批复后,市局按工程进度拨款,局养护处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各基层养护单位须切实做好计划内水毁预防工程、水毁抢修工程,市局可预拨部分专项经费给基层单位,发生水毁后,各基层单位须及时组织抢修,并报方案和预算送市局审批核销。
  
  第十二条 雨季前,各基层单位须加强对所管养公路的检查,特别要对桥涵、排水系统、深挖高填路段的边坡等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毁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在雨天、汛期须坚持上路巡查,发现水毁,应及时处理,如发生严重毁坏,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在道路两端设置危险警告标志、绕行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迅速组织抢修工作。
  
  第十四条 公路沿线的绿化要提倡当地政府和公路部门一齐进行管理的做法,属于市政范围的绿化,应由当地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管理,属于公路范围的绿化,则由公路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公路绿化建设工程按《局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管理。过镇公路的绿化建设工程,局可按适当标准补助部分经费给沿线区、镇,由当地政府实施,局养护处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形式主要有:
  
  (一)由当地区、镇政府负责养护管理,局给予适当补助;
  
  (二)聘请绿化专业队伍负责养护管理;
  
  (三)由局基层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 公路绿化养护实行分等级管理,对于规模较大、绿化标准较高的路段,聘请具备资质的绿化专业队伍进行养护管理,对于一般规模的路段由局基层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各绿化养护管理单位须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机械。
  
  第十八条 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文明样板路及GBM工程项目,巩固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成果,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第十九条 省养公路人行天桥或人行通道的修建,由当地政府提出申请,所在区公路(分)局提出意见,报市局审批同意后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主体工程修建费用由局补助50%,其余费用(包括征地、拆迁、补偿等)由当地政府负责,局养护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公路大中修及专项工程计划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须建立三级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计划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按照议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也可直接委托局属施工队伍或所在基层养护单位进行施工。同时,为了合理节约投资,非招标工程的结算造价下浮5%。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养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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