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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冀价行费字[2002]49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教育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
  
  按照国家计委最近提出的在学校开学前后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要求,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请抓紧时间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研究提出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教育收费管理取得了哪些成效,还存在哪些问题,并在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
  
  1、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试行“一费制”情况,包括贯彻落实情况、实际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学校及群众反映及有关建议(要单独报书面材料);
  
  2、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除杂费、取暖费、住宿费和课本费外还实际有哪些收费项目及代收费项目及标准;1999年10月15日河北省委冀发[1999]33号文件之后,各设区市政府和物价局下发了哪些新的收费项目标准文件(附文件复印件);学校收取的与招生挂钩的捐资、集资收费情况;
  
  3、普通高中阶段的学费、计划外生培养费、计划外生规定比例和实际比例、住宿费、及其他收费情况(附文件复印件);普通高中择校生情况,包括择校的条件、择校生所占比例,择校收费标准等情况;学校收取的与招生挂钩的捐资、集资收费情况;
  
  4、小学、初中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学校情况及其收费标准(附学校名单和各校收费标准表),并填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制情况统计表》(附表三);
  
  5、大中专院校收费情况,除学费、住宿费外,学校收取押金、强制服务收费等情况;
  
  6、研究生收费情况,包括计划内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收费情况;
  
  7、其他教育收费情况。
  
  二、总结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实行情况。包括贯彻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计价格[2002] 792号文件精神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公示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单独报书面材料),并填报《教育公示进展情况统计表》(附表一)。
  
  三、填报《2002年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杂费标准统计表》(附表二)。
  
  上述情况连同附表,请于10月10日前函告省局行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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