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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深交[2002]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0-04-1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4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清缴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拍卖款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清缴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拍卖款的通知
  
  (2000年4月17日深运[2000]99号)

  
  各有关出租小汽车企业:
  
  《关于进一步落实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拍卖款收缴计划的通知》(深运[1999]22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大多数欠缴车牌款企业采取了积极措施,在1999年12月31日前缴清全部车牌款本金及利息。但也有少数欠缴车牌款企业未按《通知》要求在年内完成车牌款本息缴交任务,至今仍拖欠部分车牌款本金及利息。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研究决定,所有欠缴车牌款(含利息)的企业必须在2000年6月30日前缴清全部车牌款本金及利息,否则,我局除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外,还将采取强制性措施,即按欠缴车牌款数额(按21.8万元每台车为计算标准)回收相应的出租车营运牌照,并终止已回收车牌出租车辆的营运,以充抵欠缴车牌款企业欠缴的车牌款本息。确保车牌款上缴财政专户工作的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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