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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新星计划的培养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培训费:为提高个人素质、科技水平、管理能力等而参加的各项培训学习所支付的费用; (二)国际交流、合作费:参加经所在单位批准、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国际会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国费用; (三)会议费:参加与研究相关的会议费用; (四)专利、出版费:申请专利、出版论著、发表论文等费用; (五)资料费:购买与研究有关的资料费用。 (六)咨询费:导师及指导顾问的咨询费用。 第二十二条 新星计划的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科委按照合同约定拨款,由入选人员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新星计划入选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设立计划经费明细账,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经市科委核准调往本市其他单位的,原单位应当将尚未使用的余额划转到入选人员所在的新单位。被终止合同的,市科委停止拨款,所在单位将尚未使用的经费退回市科委。 第二十五条 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合同完成后,要及时提交经费总决算,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委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及其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挤占经费等违纪行为,市科委根据情节采取撤消资助或不再受理该单位再次申请资助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1993年发布的《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