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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颁布时间】 2002-10-11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5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接上页]

  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照前款规定审核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任何出版社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十五条 地方性地图发行前,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送交样本,并将样本一式两份报送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地图编制单位或者出版单位利用地图经营广告业务的,必须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第十七条 公开出版的交通图、城区图、旅游图等,其广告版面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
  
  第十八条 地图价格由出版单位参照社会平均成本自主确定。按规定应当由指定部门或者单位编制、出版的地图价格应当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学地图的价格按照教材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地图出版、经营单位经销地图应当明码标价。禁止地图销售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和违法所得,对地图编制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测绘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地图编制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地图编制、出版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植被、地貌、居民区、行政区划、地名、交通线路、旅游景点、各种境界线等要素的地图。
  
  (二)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
  
  (三)地图编制,是指编辑和制作地图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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