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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市政发[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4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吉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十八日

  
  
吉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办法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环境,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对企业注册审批服务中心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业务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公务员、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条 吉林市监察局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置的企业注册审批服务中心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派出监察人员。主要职责是:行政监察;效能监察;廉洁自律监督检查;重点审批项目跟踪督查;受理投诉、举报、申诉和控告,查办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协助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派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监察人员在市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定期报告工作:
  
  (一)根据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功能和工作实际,为简化审批工作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廉政监督检查;
  
  (二)协助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服务态度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办公室反馈监察情况,提出监察建议;
  
  (三)对重点审批项目跟踪检查,并对服务窗口的工作运行情况、审批单位的服务承诺情况进行抽查,定期通报;
  
  (四)组织测评活动,征求申报单位意见,提高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及时受理企业、群众的投诉、举报,按照工作程序查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务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公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纪行为: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审批项目不受理的;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审批事项随意退件的;
  
  (三)受理审批事项时不能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文书材料,造成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的;
  
   (四)对已受理的审批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导致超审批时限的;
  
  (五)工作作风生硬,态度恶劣,无故脱岗,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利用管理和审批权吃拿卡要报的;
  
  (七)体外循环,暗箱操作,擅自收件办件的;
  
  (八)利用审批办照(证)搭车收费,或摊派款物的。
  
   一年内,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发生上述行为,1人次的,给予处(科)负责人通报批评;2人次的,对处(科)负责人实行诫免谈话,对分管领导通报批评;3人次的,处(科)负责人调离现岗位,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4人次的,分管领导调离现岗位,对主要领导进行告诫。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如发生上述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调离审批岗位;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派驻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派驻监察人员必须树立"中心意识"和"服务意识",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接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监督。对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举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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