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房的租金│,具体价格授权州(地)、市人民│ ││││││政府制定和调整。│ ├─┼─────┼───────────────┼──────┼───────────────┼──────────────┤ │17│教育收费│收费标准│省计委会同│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小学、初中、│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的杂费、│ ││││有关部门│高中和高等教育。社会力量办学义│借读费、学费、住宿费由省计委│ │││││务教育阶段的收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 ││││││审批(省政府授权州、地、市人 │ ││││││民政府制定的除外);社会力量 │ ││││││办学义务教育收费按隶属关系报│ ││││││价格等部门审批;学前教育收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 说明:一、本目录“定价内容和定价形式”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原油、成品油价格和城市基准地价公布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工程定额在公布前,应征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国家计委、省政府根据市场变化授权省计委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计委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计委进行必要的管理。 三、根据国家计委10号令的规定,《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进入本目录。 四、授权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