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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 6、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 7、市内终局司法鉴定受理的条件及程序。 (八)国家司法考试管理工作 1、报名时间、地点、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 2、考试时间、地点、科目和违纪处理办法; 3、考试成绩的公布、查询和领取方式; 4、申请考试成绩核查的时间、方法和程序; 5、申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时间、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 ; 6、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办法。 (九)法制(仲裁)管理工作 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的依据、条件、程序; 2、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召开专门会议通报或以公文形式通知; (三)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公开宣传报道; (四)设立领导接待日,设置公示栏、公开电话、投诉电话、举报电话、举报箱; (五)政府上网; (六)聘请执法监督员; (七)其他公开方法。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方案,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 (二)报分管局长决定,重大事项由局长决定或提交局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 组织具体实施。 第八条 决定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密。 第九条 对公开的事项,社会或管理相对人提出异议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及时做好相应的咨询、解答工作,不得推诿、拒绝。 第十条 因职能调整引起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布。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执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二条 市监狱局、劳教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