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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中的《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已被《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替代) 一、《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务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删除第四十五条,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 3.将《办法》中的“市政工程局”全部修改为“市水务局”。 二、《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务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水利”,将“市容环卫”修改为“市政市容”。 2.删除第四十二条,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3.将《办法》中的“市政工程局”全部修改为“市水务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