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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删去第八条:“技术市场交易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一、删去第十九条:“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支付的技术交易费用,一次结算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按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支付的,在技术实施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交易费用,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人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十二、删去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删去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进行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