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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0号
【颁布时间】 2002-06-13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接上页]

  九、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删去第八条:“技术市场交易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一、删去第十九条:“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支付的技术交易费用,一次结算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按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支付的,在技术实施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交易费用,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人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十二、删去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删去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进行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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