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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2002]103号
【颁布时间】 2002-10-11
【实施时间】 2002-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军队、电信、广播、电视及其它有关的通信系统,战时应按规定优先传递防空警报信号,各单位通信设施必须为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提供方便。
  
  
第四章防空警报鸣响试验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29日为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日,鸣响试验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组织,在试鸣前五日向全市发布通告。
  
  第十五条 防空警报设施进行日常检修时,如需做检测试鸣,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
  
  第十六条 鸣响试验严格按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更新、搬迁、拆除

  
  第十七条 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是根据城市防空需要确定的,其选点、更新、改造、搬迁、拆除,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无偿提供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和工作条件,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维护和管理制度,保持机、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 对已建的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搬迁或拆除。防空警报器所在单位因建筑物拆除、加固改造等原因,需移动防空警报设施,必须在动工前十四天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工程竣工后及时恢复。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六章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

  
  第十九条 防空警报设施维护要做到值勤维护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设备性能良好,布局合理,操作、维修方便。各种检测、试机、巡回检查均应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 总控制台及控制系统的维护标准:
  
  (一)无线遥控发射机应有主用和备用设备。除日常维护外,每月进行一次全信号发射试机,各项性能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防空警报信号控制器应有主用和备用设备。每月检测一次,防空警报信号准确可靠,覆盖全网。发射天线牢固,周围无易燃易爆物品,防雷接地良好,天线、馈线布放牢固,焊接良好,无老化变质现象,防腐防锈措施好。
  
  (三)无线遥控设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接收设备(含天线)每月检测一次,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要求,接收信号灵敏可靠,部件齐全。
  
  第二十一条 终端设备的维护标准:
  
  (一)防空警报器安装牢固、无松动,设施完善。扬声器达到无锈蚀、无霉变、表面防护层完好,音响效果好,运转正常,周围无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二)接收天线、馈线安装牢固,焊接良好,无老化现象,防腐防锈措施好,接地良好;防空警报设备供电线路符合国家电气安装标准,布线安全合理,缆线无磨损老化,绝缘性能良好。
  
  (三)防空警报器控制箱由维护人员加锁专管,每月检测一次,进行除尘、检测试机,控制箱要安放在安全、干燥、防雨、防尘、无腐蚀的清洁房间,控制设备无锈蚀、无霉变、无尘、电气性能良好。
  
  第二十二条 防空警报器所在单位每季度自查一次,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半年检查一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全网巡回检查一次,保持防空警报网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战时或抗震救灾中立功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给予记功、授奖、晋升工资等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阻挠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以及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频率、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破坏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管理不善,致使防空警报设施损坏或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防空警报器所在单位承担责任,依法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追究事故单位及肇事人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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