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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军队、电信、广播、电视及其它有关的通信系统,战时应按规定优先传递防空警报信号,各单位通信设施必须为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提供方便。 第四章防空警报鸣响试验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29日为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日,鸣响试验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组织,在试鸣前五日向全市发布通告。 第十五条 防空警报设施进行日常检修时,如需做检测试鸣,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 第十六条 鸣响试验严格按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更新、搬迁、拆除 第十七条 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是根据城市防空需要确定的,其选点、更新、改造、搬迁、拆除,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无偿提供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和工作条件,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维护和管理制度,保持机、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 对已建的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搬迁或拆除。防空警报器所在单位因建筑物拆除、加固改造等原因,需移动防空警报设施,必须在动工前十四天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工程竣工后及时恢复。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六章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 第十九条 防空警报设施维护要做到值勤维护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设备性能良好,布局合理,操作、维修方便。各种检测、试机、巡回检查均应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 总控制台及控制系统的维护标准: (一)无线遥控发射机应有主用和备用设备。除日常维护外,每月进行一次全信号发射试机,各项性能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防空警报信号控制器应有主用和备用设备。每月检测一次,防空警报信号准确可靠,覆盖全网。发射天线牢固,周围无易燃易爆物品,防雷接地良好,天线、馈线布放牢固,焊接良好,无老化变质现象,防腐防锈措施好。 (三)无线遥控设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接收设备(含天线)每月检测一次,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要求,接收信号灵敏可靠,部件齐全。 第二十一条 终端设备的维护标准: (一)防空警报器安装牢固、无松动,设施完善。扬声器达到无锈蚀、无霉变、表面防护层完好,音响效果好,运转正常,周围无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二)接收天线、馈线安装牢固,焊接良好,无老化现象,防腐防锈措施好,接地良好;防空警报设备供电线路符合国家电气安装标准,布线安全合理,缆线无磨损老化,绝缘性能良好。 (三)防空警报器控制箱由维护人员加锁专管,每月检测一次,进行除尘、检测试机,控制箱要安放在安全、干燥、防雨、防尘、无腐蚀的清洁房间,控制设备无锈蚀、无霉变、无尘、电气性能良好。 第二十二条 防空警报器所在单位每季度自查一次,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半年检查一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全网巡回检查一次,保持防空警报网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战时或抗震救灾中立功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给予记功、授奖、晋升工资等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阻挠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以及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频率、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破坏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管理不善,致使防空警报设施损坏或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防空警报器所在单位承担责任,依法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追究事故单位及肇事人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