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65号
【颁布时间】 2002-10-11
【实施时间】 2002-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卫生系统行业管理,积极推进乡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乡镇卫生院实行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垂直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指导意见》精神,尽快将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上划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
  
  二、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上划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后,要认真执行《指导意见》的规定,确保乡镇卫生院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开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