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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司法所要主动与人民法院联系,及时了解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育,积极指导调解委员会改进、提高调解工作质量。要制订与法院系统的固定协作制度,确定固定的联系方式,探索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和程序、方法,确立司法解释中要求的“告知制度”的具体方式和途径。要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和协作,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以提高依法调解的水平。 五、要密切注视和认真研究“三个文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对各地贯彻、执行“三个文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民间纠纷新特点、新规律要进行认真的分析、总结,找出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要加强分类指导,指导各地结合自身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实效;要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经验,对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出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等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努力提高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解调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略) 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略)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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