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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京人发[2002]101号
【颁布时间】 2002-09-17
【实施时间】 2002-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6、担任主治医师职务期间,获得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7、担任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3年,期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三)申报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不少于5年;
  
  2、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期间,获得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3、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不少于3年,期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4、医学专科或大学普通班毕业,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不少于7年,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3篇及以上专业学术论文。
  
  (四)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市卫生局《关于卫生科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的通知》(京卫人字[1998]47号)执行。
  
  申报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仍按《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执行。对未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但业绩突出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卫生局审核,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标准参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执行。
  
  五、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事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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