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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年过渡期内,统筹基金按照事业单位办法列支的基本养老金项目: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包括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职务补贴为基数计算的离退休费); (二)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国工改[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奖金,按50元标准纳入统筹基金列支。 六、转制单位中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转制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和《关于<北京市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56号)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审批表式附后)。 (二)转制单位申报从事有度有害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时,须按照《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三)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 (四)由市公路局划转市路桥公司的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统一参统时间,其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已在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抵减2002年9月1日起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